嚴禁拒不糾正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從業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七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干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有其他違反經商辦企業禁業規定行為的,該黨員領導干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本條規定的領導干部家屬違規經商辦企業中,雖然領導干部本人沒有實際使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存在職務上的利益沖突,可能影響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平,應當予以規范。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持續有力推動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行為。從2015年開始,先后在上海、北京、廣東、重慶、新疆5個省區市開展試點,2019年至2020年在省區市全面推開并在中央單位進行試點,2021年在中央單位全面推開。2022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對適用對象與情形、工作措施、紀律要求等作出統一規定。同時,該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總的原則是領導干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實踐中,各地區各單位根據本地區本單位實際,細化完善了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禁業范圍。領導干部要按照黨中央及本地區本單位的相關規定,加強對家屬的教育和約束,做廉潔治家的模范。

編輯人員:曾鈴琳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